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律师具有强烈的“爱”与“恨”的双重情感。“好律师可否同时也是个好人”这样的思想,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于律师的期待与合理的高要求,但另一方面又是普遍地存在人们心中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
石文龙
一旦律师这一名词前面加上“好”,就成为一个难题,原因在于什么是“好”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各人有各人的评价,如同善与恶一样。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律师具有强烈的“爱”与“恨”的双重情感,这一现象中外都是如此。目前许多人提出好律师可否同时也是个好人?如国内学者冯象在其《政法笔记》中有一篇文章,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薇茨,在其《致年轻律师的信》这部著作的第三部分专门列了标题“做个好人”,其中又有两节内容,一是好律师可否同时也是个好人?二是为何要做个好人?律师们也经常会受到人们这样的“拷问”:“当你为一个明知是有罪的被告辩护,甚至使其获得自由时,晚上你还睡得着吗?你这不是在支持罪恶吗?”
“好律师可否同时也是个好人”这样的思想,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于律师的期待与合理的高要求,但另一方面又是普遍地存在人们心中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
首先,法律上的“坏人”不同于生活中的“坏人”。当我们平时说“坏人”时,相对而言,那时的“坏人”是情字的范畴,当我们说“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即当律师为某一具体的“坏人”说话的时候,这时的“坏人”已不是情字的范畴,而是理字的范畴,是法理的范畴。此时的“坏人”,法律上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属于被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怀疑、控告的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的还不是法律上的“坏人”,更不是罪犯。
历史与事实千百次地证明,律师为之辩护的“坏人”不一定是坏人,而可能是被冤枉的无辜者,即使他已经自认其罪。所以《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现代法治已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一原则被视为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但“有罪推定”的习惯性思维不仅充斥于人们的观念之中,使得我们很难以怀疑的眼光看待“坏人”。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基本上都已注入了刑法人道主义的理念,即使是坏人也应该有人为其说“好话”,况且律师的辩护亦并非无原则地为其说“好话”,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赋予这些被告人应有的权利。“为坏人说好话”维护的只是被告人依法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不等于支持坏人的罪恶本身,正如同医生挽救罪犯的生命只是支持犯罪的生命权而不是支持犯罪。因此律师辩护不等于为坏人脱罪。
其次,“好人情节”反映对社会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的混同。“好律师可否同时也是个好人”深刻地体现了一种“好人情节”。事实上,我们常常将职业道德混同于社会道德,所谓“好律师是否可以是好人”,就是典型的用一般的社会道德来评价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好人是相对的,对一方来说是好人,对另一方而言,则可能是坏人。就律师而言,对原告方而言是“好人”,则对被告方而言就是“坏人”,对双方而言都是好人的情况虽然有,但并不多见,更不是一种常态。
第二,律师本身并不是公正的化身。与法官不同,律师的职业要求就是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而不是公正。我们已经习惯于“无商不奸”的说法,在法律职业领域,同样存在“没有一个律师不坏”之说。因为要在冲突中获胜,需要运用种种方法与手段,这种方法与手段需要出其不意,需要不动声色等,这些无一不体现出律师应有的职业计谋;
第三,中国式根深蒂固的“好人情节”反映了泛道德情节对“好人”设计上的理想主义与完美主义,因而也是不适合法律领域的。如果律师是一个好人,就不需要律师了。
再次,好律师同时也是好人是法治的理想状态,但不是一种必然。好律师同时也是好人系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但现实生活中的好人不一定能成为职业中的好律师,同样好律师不一定是好人。冯象在其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一文中提到:“入学后,合同法第一堂课,克朗曼先生布置我们讨论一道刺配沧州吃“杀威棍”似的题目:律师为什么不幸福?说是许多功成名就的律师回首学生时代,都会感到失落和遗憾”。律师在与各种各样的人,特别是与各色“坏人”打交道之后,常常陷入这一伦理困境,所以不幸福就不难理解。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律师为了生存,不得不通过各种方法拉关系、走后门以开拓案源,许多律师也认为是现实环境使得律师被“逼良为娼”。
当然,我们把好人与好律师做了区别之后,并不是说律师不需要努力成为高尚的人,不需要努力成为好人。我们认为不应当苛求律师去做好人,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可以做道德的背叛者,甚至可以同客户一起胡作非为。现实情况是由于律师制度在恢复阶段设定的律师“门槛”偏低,律师队伍依然良莠不齐,律师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中国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够理想。律师中违法乱纪,知法犯法,使用不正当手段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现象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此外,律师的职业道德也有待完善,职业道德,包括职业纪律也不能仅仅是原则上的几条规则,这方面需要我们进行不断的整理与创新。
因此,一方面,我们主张应对社会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要有区别,不应当苛求律师去做“好”人;另一方面也主张律师应努力成为生活中的好人,努力实现好律师也是好人这一人类社会的基本理想。
原作者: 石文龙